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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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现将学校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进一步重申。 (一)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相关人事管理,建立本单位的请销假和考勤制度与有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教职员工请假,相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备案存档。 (二)请假到期时二级单位需通知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 (三)根据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均视为旷工:
(四)连续旷工十五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作解聘处理。(五)学校负责的销假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六)二级单位负责的销假手续,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销假,并做好备案。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威斯尼斯人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人事处 2017年9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