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四川省省本级失业待遇申报条件和时间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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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文件精神,集团二级单位已参加四川省失业保险的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若符合申报失业待遇条件的人员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失业待遇的申报。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失业待遇申报时间及要求:
集团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校社保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就业局申报。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30日内到四川省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