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科研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事项的说明
2013年06月19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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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科研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事项的说明 | |||
校内各单位: 近期,学校接到金牛区国家税务局三分局“营改增”《纳税人告知书》,集团被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收入达标强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通知书》(金牛国税[2013]1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集团应税服务(主要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对应学校主要指科研应税部分)由原来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 由此带来的影响主要有: 1.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营改增”前,学校科研应税部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是金牛区地税局,“营改增”后,学校科研应税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金牛区国税局。 2.税票种类的改变。科研应税部分发票原来使用的是地税机关印制营业税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增值税发票。 3.应税税率的调整。科研应税部分税率原来是按照5.6%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自2013年8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税率为6.72%(其中增值税征收率为6%,增值税附加税率为0.72%,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上述调整和改变对学校,特别是从事科研应税服务的课题组老师影响比较大,学校对此高度重视,考虑到“营改增”试点属于国家税务强制行为,学校科研课题组老师应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要求,遵守税法各项规定。 专此说明。 计划财务处 2013年6月18日 | |||